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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罗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邹源球,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55岁。

委托代理人彭劲松,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洞庭大道东段X号紫花园X栋。

委托代理人何粤湘,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某及委托代理人邹源球,被上诉人罗某及委托代理人彭劲松,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粤湘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不符,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熊云耀

审判员李冲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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