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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虞某及原审被告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办事处西郊社区X区X栋X楼。

负责人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4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蒋湘益,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才某,男,33岁。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常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虞某及原审被告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8时40分许,原审被告才某驾驶湘x号货车行驶至常德市X区育才某时,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某骑乘的自行车相刮擦,造成虞某受伤和财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才某负全某责任,虞某不负责任。虞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天,才某垫付医疗费2803.57元、鉴定费1400元、拖车费等115元。虞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皮血肿和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该伤情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构成伤残。湘x号货车于2010年7月5日在上诉人安邦保险常德公司投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7月20日零时至2011年7月19日24时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赔偿虞某人民币3525元,此款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德中山分理处,户名:虞某,帐号:(略)。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才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李冲

审判员熊云耀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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