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宏达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某山广场旁。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良,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远大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桂平,新疆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宏达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远大支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勇健、代理审判员刘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建国担任记录。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由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小青
审判员张勇健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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