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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接到郑州市安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辉物流)的电话,让其到该公司领安徽省阜阳市创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来的一批“开源盛”牌布鞋,共计50件1500双,价值x元。该批布鞋是被害人帖军从创安公司订购的,安辉物流误将帖×的电话1××x登记为赵某某的电话1××x.赵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订购该批布鞋,故意隐瞒了自己不是帖×的事实,于2009年12月26日打电话给安辉物流经理刘×,让安辉物流到郑州市中州大道尚庄村旁交货,赵某某在付给了司机孙××650元运费后领走了该批布鞋。后赵某该批布鞋藏于郑州市东开发区耿庄其舅舅朱××开的家具厂仓库内。安辉物流公司报警后,公安民警于2009年12月31日在家具厂仓库内将该批布鞋查获。

2010年1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赃物照片、发货单据、谅解书、被害单位安辉物流报案材料、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朱××、孙××、赵××、刘×、帖×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还全部赃物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3、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柯冀军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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