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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国平独任审理,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龙某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某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是同住在新店坪镇X村的邻居,2011年10月18日晚7:40许,原告在家看完新闻联播后,发现家里的电视和电灯忽闪忽闪地,估计有人在弄附近的变压器(离原告家不远),于是原告就拿起手电去看。走到变压器旁边,果然发现是被告在变压器下面用一支竹竿在那里弄变压器,原告就叫被告不要弄,因被告不是专业人员不懂搞电,弄不好还会影响其他人正常用电。被告不听劝阻硬要弄,原告就上前阻止被告,在被告用竹竿继续弄变压器时原告就推了被告两下,趁原告不备时,被告就用变压器的跌落保险朝原告头部猛击一下,原告当时就血流满面。同村的吴英保闻声赶来后发现原告流血不止,就用农用车将原告送到新店坪医院救治,伤口长达5厘米左右,缝合数针。原告入院后就将因制止被告弄电被其打伤的事向村书记杨贤球打电话反映。次日村长蒋家坤出面到调解时,被告当时讲愿意赔原告医疗费用,但事后又反悔不肯承担赔偿义务。原告伤后在新店坪镇医院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用1561元。2011年10月23日,原告在出院的前一天又到新店坪镇司法所找到司法员谭超请求调解,但被告到镇司法所后仍拒绝赔付相关费用。综上所述,被告在无电工资质私自乱弄变压器的情况下,原告为了群众的利益出面制止被告的违法行为,被告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将原告打伤,其对打伤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61元、误某2960元、护理费35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元、交通费50元。

原告田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代理人对蒋家坤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事发第二天蒋家坤到调解此纠纷时了解到2011年10月18日晚,田某制止张某乱弄变压器是被张某用跌落保险打伤头部;张某愿意赔田某1000元医疗费用,但后来张某反悔不肯赔钱;田某伤后是吴英保送他去新店坪镇医院并付车费50元的事实。

2、原告代理人对杨贤球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2011年10月18日晚10时许,杨贤球接到田某从新店坪医院打电话讲他当时被张某用跌落保险打伤;杨贤球安排村长蒋家坤于次日到调解此纠纷,当时张某承认打伤田某愿赔1000元医疗费,但后来反悔不肯赔钱;村变压器有问题的话一般由专业人员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去弄变压器,张某不具备维护变压器的资格的事实。

3、原告代理人对谭超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田某于2011年10月23日到新店坪镇司法所请求调解与张某的纠纷;张某讲虽然自己用跌落保险打伤田某,但自己只应承担30%的责任,双方因谈不拢未达成协议的事实。

4、原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照片及医疗费收据,拟证实田某因伤在新店坪镇医院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1561元,期间一人陪护;医生建议出院全某一个月并加强营养的事实。

5、收条一份,拟证实田某被张某打伤后租车去新店坪医院花费车费50元的事实。

被告张某辩称:当晚被告家没有电,原因是变压器的跌落保险掉下来了,被告也懂一点电工常识,就打着手电带着一根竹竿去将变压器合闸,合了几次都没有合上,被告正在一只手打着手电,一只手用竹竿合闸时,原告田某出现在被告身后,他一边骂一边推被告,因被告在合闸,他连推被告几下,手上竹竿一滑,跌落保险就掉下来了,打在原告田某的头上。所以原告田某的伤不是被告打伤的,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田某的经济损失。

被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被告张某对原告田某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认为不属实,被告没有承认打伤原告和要赔偿他的医药费。对证据4、5认为不是被告打伤原告,有关的损失被告不赔偿。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以上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依法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原田某与被告张某是同住在新店坪镇X村的邻居。2011年10月18日晚,被告张某家因没有电,原因是变压器的跌落保险掉下来了,被告就打着手电带着一根竹竿去将变压器合闸,原告田某在家看完新闻联播后,发现家里的电视和电灯忽闪忽闪地,估计有人在弄附近的变压器(离原告家不远),于是原告就拿起手电去看。走到变压器旁边,发现是被告张某在变压器下面用一根竹竿在那里弄变压器,原告田某就叫被告张某不要弄。被告张某不听劝阻硬要弄,原告田某就上前阻止被告张某,在被告张某用竹竿继续弄变压器时原告田某就推了被告张某两下,被告张某就用变压器的跌落保险朝原告田某头部猛击一下,导致原告田某头部受伤。同村的吴英保闻声赶来后发现原告田某流血不止,就用农用车将原告田某送到新店坪医院救治,原告田某在新店坪镇医院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1561元,期间一人陪护;医生建议出院全某一个月并加强营养。事后村乡两级调解被告张某拒绝赔偿相关损失。原告田某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561元、误某1850元(误某37天×50元)、护理费350元(7天×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元(7天×12元)、交通费50元,本院酌情考虑原告营养费500元,以上共计各项损失4395元。另查明村变压器有问题的一般由专业人员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去弄变压器,被告张某不具备维护变压器资格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在无电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用竹竿冒险去维修变压器,原告田某为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某遭侵害而出面制止被告张某的违法行为遭到被告张某打伤,被告张某对打伤原告田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全某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田某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有关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各项损失4395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国平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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