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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岫岩支行)因与被告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田木业)、兰某金融借款合同、抵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

负责人:吴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洪某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干部。

被告: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蓝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宗,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

委托代理人:洪某丁,男,满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岫岩支行)因与被告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田木业)、兰某金融借款合同、抵押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德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苏本营、李壮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岫岩支行委托代理人洪某丙、韩某某,岩田木业委托代理人赵文宗,兰某委托代理人洪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岫岩支行诉称:2006年3月20日至2008年7月9日间,被告岩田木业与原告农行岫岩支行共签订《借款合同》31份(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9份、固定资产贷款2份),并依据借款合同向被告岩田木业发放贷款33笔(其中流动资金贷款30笔、固定资产贷款3笔),借款总额14,109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38,795,617.60元,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利”,上述借款以企业自有的房产22处(房产面积28198.21平方米)、2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80635.65平方米)、209台(件)机器设备以及被告兰某的个人商业网点一处(面积1932.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451.60平方米)办理抵押,相应签订了抵押类合同18份。

一、流动资金贷款30笔(借款合同29份),借款金额12079.56万元,明细如下:

1、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000万元,约定执行年利率7.488%,分两笔发放,借款期限分别为:①2006年3月20日至2009年2月20日(借款金额500万元,尚欠本金500万元);②2006年3月20日至2009年3月20日(借款金额500万元,其中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9月29日期间累计偿还631,501.60元,尚欠本金4,368,498.40元)。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岫)农银抵字(2006)第X号。以上两笔借款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2、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54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9月7日至2008年9月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126%。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4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3、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2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2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4、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8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8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5、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19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9月29日,约定执行年利率8.19%。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19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6、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8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13日至2008年11月1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8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7、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1月18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7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8、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1月21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9、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4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1月21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NO(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4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0、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27日至2008年11月2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1、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28日至2008年11月2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2、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11月29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7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3、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43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12月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43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4、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12月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5、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5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6、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6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4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6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7、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39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4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39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8、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2月2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9、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66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1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66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20、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145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3月31日至2009年3月30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145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1、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54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2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4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2、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20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0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3、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6月4日至2009年6月3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24、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6月23日至2009年6月2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0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5、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75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6月25日至2009年5月24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75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6、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4月2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70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7、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86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7月7日至2009年7月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86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8、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7月8日至2009年7月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40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9、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7月17日至2009年7月1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0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二、固定资产贷款3笔(借款合同2份),借款金额1800万元,明细如下:

1、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12月25日至2008年12月23日(2009年1月19日偿还1,662,880.80元,尚欠借款本金337,119.20元),约定执行年利率8.19%。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2、借款合同(编号(略),即(略)),借款金额1600万元,分两笔发放,分别为:①借款期限2006年12月25日至2009年12月25日借款金额400万元,约定执行年利率8.19%;②借款期限2006年12月23日至2010年12月23日,借款金额1200万元,约定执行年利率8.424%。以第二被告兰某个人商业网点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合同编号NO(略),即NO(略)。上述两笔贷款尚欠本金1600万元,该笔贷款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合同签订后,农行岫岩支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以上贷款,但合同到期后,被告岩田木业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农行岫岩支行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被告岩田木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除应履行还款义务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农行岫岩支行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1、判令岩田木业返还农行岫岩支行借款本金138,795,617.60元和利息(合同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部分加收50%罚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2、请求法院判令农行岫岩支行对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①企业自有22处房产(房产面积28198.21平方米)和2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80635.65平方米),在上列第一项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②企业自有209台(件)机器设备,在上列第一项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兰某个人商业网点一处(面积1932.33平方米)和土地使用权(面积1451.60平方米),在上列第一项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岩田木业承担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

岩田木业答辩称:对农行岫岩支行起诉的31笔贷款本金138,795,617.60元无异议,每笔贷款的期限及起止时间无异议,每笔贷款的利率标准无异议。31笔贷款中,对其中29笔贷款的抵押方式及抵押合同无异议。有异议的为2笔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农行岫岩支行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与房产备案的借款合同不一致,房产备案的借款合同中,除兰某用自有房产担保外,岩田木业向农行岫岩支行承诺已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抵押。而农行岫岩支行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没有这一约定。

岩田木业对上述31笔借款的用途有异议,认为上述贷款29笔为流动资金贷款,虽然借款合同上写的是购买材料,但是实际上这29笔流动资金贷款全某是“还旧贷新”。2份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1800万元,在合同中约定是上一条年产30万把椅子的生产线,但实际上岩田木业并没有上生产线,用其中920万元归还了农行岫岩支行以前的外币贷款,其余800余万元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

兰某答辩称:一、本案农行岫岩支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违法放贷),在岩田木业不具备借款条件(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没有到位,未办理项目工程质量保险)的情况下就将贷款发给了岩田木业,在贷款后监管过程中,放弃监管职责。该笔贷款形成不良资产的风险,完全某由农行岫岩支行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农行岫岩支行把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转嫁给担保人兰某、显失公平。

二、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恶意串通,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名发放贷款,实际上是用该笔贷款归还旧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恶意串通,以一条根本不存在的生产线作抵押为由,骗取了兰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本案农行岫岩支行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担保人应在此范围内免除责任。根据相关证据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担保法》第三十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免除兰某的抵押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0日至2008年7月9日间,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共签订《借款合同》31份,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9份,固定资产贷款2份,并依据借款合同向岩田木业发放贷款33笔,其中流动资金贷款30笔,固定资产贷款3笔。借款总额14,109万元。合同签订后,农行岫岩支行如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岩田木业尚欠借款本金138,795,617.60元,利息亦未偿还。各分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利”。上述借款以岩田木业自有的房产22处(房产面积28198.21平方米)、2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80635.65平方米)、209台(件)机器设备以及兰某的个人商业网点一处(面积1932.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451.60平方米)办理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18份。具体为:

一、流动资金贷款30笔(借款合同29份),借款金额12079.56万元,明细如下:

1、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000万元,约定执行年利率7.488%,分两笔发放,借款期限分别为:①2006年3月20日至2009年2月20日(借款金额500万元,尚欠本金500万元);②2006年3月20日至2009年3月20日(借款金额500万元,其中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9月29日期间累计偿还631,501.60元,尚欠本金4,368,498.40元)。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岫)农银抵字(2006)第X号。以上两笔借款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2、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54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9月7日至2008年9月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126%。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4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3、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2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2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4、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8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8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5、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19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9月29日,约定执行年利率8.19%。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19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6、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8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13日至2008年11月1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8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7、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1月18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7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8、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1月21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9、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4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1月21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NO(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4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0、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27日至2008年11月2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1、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28日至2008年11月2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2、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11月29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7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3、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43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12月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43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4、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12月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5、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5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6、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6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4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6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7、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39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4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477%。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39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8、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2月2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19、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66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1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66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20、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145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3月31日至2009年3月30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145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1、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54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2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4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2、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20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0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3、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6月4日至2009年6月3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00万元,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24、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6月23日至2009年6月22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50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5、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75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6月25日至2009年5月24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75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6、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4月2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70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7、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86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7月7日至2009年7月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286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8、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7月8日至2009年7月7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机器设备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该笔贷款尚欠本金40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29、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2008年7月17日至2009年7月16日,约定执行年利率9.711%。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尚欠本金100万元,自2008年8月21日开始欠息。

二、固定资产贷款3笔,(借款合同2份),借款金额1800万元,明细如下:

1、借款合同(编号(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12月25日至2008年12月23日(2009年1月19日偿还1,662,880.80元,尚欠借款本金337,119.20元),约定执行年利率8.19%。以企业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合同编号NO(略),即高抵字(2005)X号。该笔贷款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2、借款合同(编号(略),即(略)),借款金额1600万元,分两笔发放,分别为:①借款期限2006年12月25日至2009年12月25日借款金额400万元,约定执行年利率8.19%;②借款期限2006年12月23日至2010年12月23日,借款金额1200万元,约定执行年利率8.424%。以第二被告兰某个人商业网点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合同编号NO(略),即NO(略)。上述两笔贷款尚欠本金1600万元,该笔贷款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另查明:由兰某以自己所有的商业网点抵押的借款的事实为: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2006年12月22日签订了四年期限的1600万元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购买年产30万把餐椅生产线项目,岩田木业用该项目的全某经营收入还款。该合同第五.2.8条约定,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岩田木业应满足的条件是:本合同项下项目资本金、其他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已按约定或承诺的时间和额度足额到位(实际没有到位)。第九条约定,农行岫岩支行有权监管岩田木业的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和进展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工程进度与财务支出是否相当,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影响借款项目顺利建成的,农行岫岩支行有权要求岩田木业限期改正,承担违约责任。在第十条“担保”一栏约定,岩田木业以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机械设备)抵押。兰某在看到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签订以生产线抵押协议的情况下,在该合同结尾处写明同意用其房产作为1600万元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产权抵押,之后又与农行岫岩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2006年12月20日即在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前两天,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岩田木业承诺在2006年末偿还占用的农行岫岩支行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还款计划为2006年12月21日偿还到期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2006年12月23日偿还美元到期流动资金贷款90万元;2006年12月28日偿还到期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

2006年12月21日,农行岫岩支行在写给省、市分行的关于岩田木业18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责任书中保证其将严格落实下述限制性条款:包括项目资本金与银行贷款同比例到位;抵押的鞍山栗子岛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房产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抵押物有农行岫岩支行代理保险;岩田木业的全某资产必须由其代理保险,保险到期后必须续保。而这一切工作均未落实。

根据盘锦市公安局委托审计师事务所作的审计报告,岩田木业按照与农行岫岩支行的约定,以固定资产贷款偿还了到期流动资金贷款。该审计报告查明:2006年12月23日、25日,农行岫岩支行将固定资产贷款分两笔金额为1200万元和400万元汇入了岩田木业账户后,岩田木业未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使用贷款资金,在2009年1月19日,岩田木业仅还贷款166万元。该1800万元两份贷款合同即1600万元及200万元岩田木业虽然以购设备名义转入大连豪迈机械公司,但却被该公司在两天后25日和26日以汇票背书转让返还给鞍山栗子岛生态农业公司,而该公司为岩田木业的关联企业。岩田木业在12月25日用该笔资金偿还了其所欠农行岫岩支行90万美元的贷款,合人民币721万余元;在12月27日偿还了其所欠岫岩县土地交易中心欠款350万元;在12月28日偿还了其所欠农行岫岩支行合同约定年末要还贷款200万元;在12月30日转付满洲里岩田木业(岩田木业的子公司)100万元,其余款项被鞍山栗子岛生态农业公司占用。原农行岫岩支行行长于润年承认,从2006年起岩田木业在农行岫岩支行共贷款33笔,2006年3月以后的贷款都是收旧贷新。农行岫岩支行负责监管岩田木业资金使用情况的江云南,信贷员曹振双、徐飞也承认贷款是为了“收旧贷新”的事实。

在农行岫岩支行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岩田木业以项目资产抵押担保约定内容。但是,兰某提供的在岫岩县房产部门备案的借款合同中,有岩田木业以项目资产抵押的内容,庭审中农行岫岩支行承认这份合同的真实性。

对涉及该贷款事实,盘锦市公安局已侦查终结。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对岩田木业及法定代表人以骗取贷款犯罪提起公诉;对农行涉案人员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抵押协议、还款协议、固定资产贷款责任书、审计报告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所签订的31份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虽经公安、检察机关认定岩田木业有骗取贷款犯罪行为,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在贷款过程中有收受贿赂犯罪行为及违法发放贷款犯罪行为。鉴于该贷款已实际发放,且贷款用途正当合法,故各份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为有效。岩田木业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抵押人兰某应否承担担保责任问题。抵押人兰某是在看到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签订以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协议后才签订了抵押协议。债务人的抵押物应是第一顺序清偿。但是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对此农行岫岩支行有过错,表现为:一、合同约定岩田木业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到位,农行岫岩支行才可以发放贷款。该项目总投资5127万元,其中岩田木业自筹流动资金1000万元和项目固定资产2327万元,在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农行岫岩支行就发放了18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二、因2006年以后岩田木业始终是以“借新还旧”方式偿还贷款,农行岫岩支行对岩田木业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应属明知。并且在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前两天,就签订了要偿还流动资金借款的协议,事后又用该笔固定资产贷款1000余万元偿还了流动资金欠款。致使贷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以购买的固定资产设定抵押,把风险转嫁给另一担保人兰某。三、农行岫岩支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法院提交的该笔借款合同与备案合同不符,缺少债务人以项目资产设定抵押的重要内容,以逃避责任。四、办理借款的相关人员均接受了岩田公司的贿赂,在贷款过程中不尽监督职责,提供虚假审查报告,对不符借款条件的岩田公司违规发放了固定资产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鉴于抵押人兰某不知道债务人岩田木业抵押物不存在,农行岫岩支行没有对债务人固定资产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进行监督,也没有按约定投入1800万元,而是收回了1087万余元,其行为的后果导致固定资产生产线未上,从而加大了兰某的抵押风险。而兰某在没有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依法应免除其抵押担保责任。

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138,795,617.60元,利息按各借款合同的约定,合同期限内按约定利率计付,逾期部分加收50%罚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上述本金、利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对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为22处房产和2宗土地使用权及209台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对兰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475元,财产保全某5,000元,由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德阳

审判员苏本营

审判员李壮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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