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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关久顺,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市正大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市水源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诚信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诚信托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30元,减半收取为33,015元,由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萍

审判员苏本营

审判员李壮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金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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