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彭××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曾用名彭×,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县X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5月23日、2008年8月4日、2010年6月3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又因涉嫌诈骗,2011年7月27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县看守所。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9日至2011年7月24日期间,被告人彭××以需要租车搬运东西为名,将事前并不认识的搬运工骗进茶楼喝茶,而后,被告人彭××又假借各种名义从茶楼服务员手中骗得香烟。之后将搬运工留在茶楼,借此转移茶楼服务员的注意力,而自己则带着骗来的香烟悄悄溜走,被告人彭××采取上述手段,先后在南县X镇“兴禹茶楼”、“怡和园茶楼”等处实施诈骗五次,共骗得蓝芙蓉王香烟89包、软芙蓉王12包,共计价值3268元,销赃后得款2260元。所得赃款已全某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彭××以搬运东西为名,将事前并不认识的摩托车司机尹某骗至南县X镇兴禹茶楼喝茶,被告人彭××从茶楼服务员手中骗得蓝芙蓉王香烟33包后,以外出接客户为由,将尹某留在茶楼,自己一个人溜走。被告人彭××销赃得款93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蓝芙蓉王1条并退还给受害人。

2011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彭××以租车下乡搬东西为名,将事先并不认识的的士司机汤某骗至南县X镇两棵树茶楼喝茶。被告人彭××从茶楼服务员手中骗得蓝芙蓉王4包后,将汤某留在茶楼,自己一个人溜走,赃物被被告人彭××挥霍。

2011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彭××以租车搬运东西为名,将事先并不认识的三轮摩托车师傅郑正清、樊某、汤某武骗至南县X镇桂花园茶楼喝茶,被告人彭××从茶楼服务员手中骗得蓝芙蓉王香烟31包后,将三人留在茶楼,自己悄悄溜走,被告人彭××销赃得款59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蓝芙蓉王香烟2条并退还给被害人。

2011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彭××以租车搬运东西为名,将事先并不认识的三轮摩托车师傅骗至南县X镇怡和园茶楼喝茶,被告人彭××从茶楼服务员手中骗得蓝芙蓉王香烟21包和软芙蓉王香烟3包后,将摩托车师傅留在茶楼而自己溜走,被告人彭××销赃得款7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蓝芙蓉王香烟一条并退还给被害人。

2011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彭××以租车搬运东西为名,将事先并不认识的三轮车师傅骗至南县X镇湖光十色茶楼喝茶,被告人彭××从茶楼服务员手中拿得软芙蓉王香烟9包后,将摩托车师傅留在茶楼而自己溜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软芙蓉王四包退还给被害人。

另查,2011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彭××携带部分赃物准备销赃时,因神色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后交代了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彭××的到案说明;被害人杨某、罗某、周某丁人的陈述;证人尹某、胡某、汤某、刮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南县公安局的辨认记录;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彭××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茶楼消费单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彭××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交待了自己诈骗犯罪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3年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冷胜奇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兴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诈骗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