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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胥某与被告宋某、第三人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胥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希元,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第三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胥某与被告宋某、第三人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胥某诉称:2007年春我丈夫未与我协商,把我家4.9亩承包地承包给宋某耕种,2011年被告又转包给第三人白某耕种,因都未经发包方村民委员会同意,属于非法承包土地,我丈夫于2008年去世。2009年我要求返还土地,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拒绝,事后我多次找被告与第三人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被告宋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我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在原告的丈夫与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内,故我不同意原告意见。

第三人白某陈述:原告所述属实,我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在原告的丈夫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内,故我不同意原告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胥某的丈夫曹立军于2007年2月20日与被告宋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内容为:今有曹立军把自家2块地(王永兴西面21条垄,温振华东面34条垄)计4.8亩包给宋某耕种,承包期限12年,每年承包费五百元,共计陆千元,小写6000元,宋某现场一次性付清承包费陆千元,本协议自签字生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曹立军家可随时要回承包地耕种,但要按要回承包地时当地粮食价格给宋某退还已交的剩余承包年限的承包费。签订协议时中间人有赵国华、闻振华。2008年曹立军去世。合同签订后被告经营管理该地至2011年4月15日。2011年4月15日被告宋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承包原告家的4.8亩耕地转包给第三人白某耕种。原告知道此事后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将耕地退回,解除转包合同,被告及第三人不同意,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宋某与第三人白某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无效。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白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爱民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胡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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