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戴某与被告周某己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戴某(又名戴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周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戴某与被告周某己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青松适应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戊、被告周某己及委托代理人周某庚、周某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缺乏沟通交流,且被告不尽家庭职责与义务,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夫妻因感情不和自2007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己辩称,原告所诉失实,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6月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2月7日双方自愿在衡阳大安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及有关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作如下认定:原告称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缺乏沟通交流,且被告不尽家庭职责与义务,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夫妻因感情不和自2007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出离婚,其应向本院提供有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本案原告未举出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确凿证据,其夫妻感情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珍惜夫妻感情,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双方完全某重归于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戴某与被告周某己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青松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某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