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曾某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兴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丙(又名曾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曾某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以双方已经自愿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

审判员谭建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祝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