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诉马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樊国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买原告养数只,因当时被告带现款不够,先给付原告一部分款,下余款494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要联系不上,原告委托陈某某催要此款,经多次讨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所欠款4940元,及讨账时所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等费用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大约在99年秋季被告到陕西省黄某县老窑坡大山上买原告羊一群,具体多少只被告记不清了,当时付给原告一部分现款,下欠4940元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十几天后将欠款付给了原告,此条是在99年打的,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秋季原告卖给被告羊数只,被告付给原告大部分款后下余款4940元给其出具欠款证明,欠款证明上没有署名时间。事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护。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付欠款494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等费用2000元的主张,因双方未约定,且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欠原告款已归还之辩称,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人证明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款494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胜利

审判员李会敏

审判员李桂玲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跃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