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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荣,被告人李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窜至耒阳市X区段式狗肉店旁,发现李某生的一辆洪都牌摩托车停放在以小巷里的楼梯间,未锁防盗锁,于是,被告人陈某望风,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摩托车点火线剪断重接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748元。

2、2011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窜至耒阳市X路双隆酒店对面的一个小巷,发现何某的一辆男式摩托车未锁防盗锁,于是,被告人陈某望风,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摩托车点火线剪断重接将摩托车盗走,卖得赃款550元。因被害人未提供车辆信息,给车未作价值鉴定。

3、2011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骑摩托车窜至耒阳市X路X3网吧附近的小巷,发现刘志平的一辆男式豪爵牌摩托车未锁轮胎锁,俩人见四周某人,于是,被告人陈某望风,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摩托车点火线剪断重接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744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陈某参加盗窃二次,盗窃财物价值7042元。

2011年11月10日12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巡逻大队干警接到刘志平报警,于是,赶到双隆酒店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陈某。

另查明,2007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11年2月3日减刑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生、何某、刘志平的陈某,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物价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望风,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007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11年2月3日减刑释放,未满五年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陈某均在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一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与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节》的规定计算刑期相差较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陈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亦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某某、陈某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陈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9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喻辉

代理审判员刘宝钧

人民陪审员谢丰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匡娟

校对责任人:匡娟印刷责任人:01

附: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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