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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绥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6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日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2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晚,被告人袁某在绥德县X镇崔某租住的地方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J××××号两轮摩托车经210国道回家,行至四十铺镇X村路上时,跌倒并同迎面过来的车辆驾驶员发生矛盾,后被绥德县公安局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袁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0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证人王某、崔某、周××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某、移交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视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党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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