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浦北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浦执字第10-X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在浦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帐号为x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玖元捌角肆分(¥:1719.84元)至浦北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浦北县支行帐号为x的帐户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文成

审判员王其武

审判员秦强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