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石××。
被告石××。
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文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石××于2009年2月25日因生意周某困难,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一个月偿还,被告石××为担保人。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脱。遂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只是我现在手头有点紧,我会在年底还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石××偿还原告朱某借款8000元,于2012年1月20日前付清;
被告石××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文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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