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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厚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富瑞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厚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中山大道中路时尚明苑第X栋X层2011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湘潭富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板塘铺砂厂直街(老育才学校)。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厚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富瑞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厚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厚和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00元,由原告广东厚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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