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景某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景某,女,汉族,永寿县人,农民。

被告李XX,男,汉族,永寿县人,农民(缺席)。

原告景某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9日原、被告在永寿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李XX,随原告生活。2010年正月初九被告外出打工,外出第6天被告从话吧向原告告知自己手机丢失,正在找工作。之后被告再未某电。时至今日,一直也未某原告有任何联系,被告父亲去世,母亲又多病,原告一人带孩子实无法继续生活。被告外出两年多,一直不管原告和孩子,不尽丈夫和父亲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另外,我的个财产有海鸥双桶洗衣机1台,玻璃茶几1个,三开门柜子1个,被子4条,毛毯4条,单子8条,被套2条。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某、债某、积某。

原告就自己当庭举证如下:

1、原告提供永寿县民政局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结婚登记事项。

2、原告提供马坊镇X村委会及被告堂兄弟李X、李XX证明各1份,证明被告外出时间及至今未某的事实。

被告未某。

永寿县人民法院与被告之母刘XX谈话笔录1份。证明被告外出时间及相关情况。

永寿县人民法院调取永寿县公安局证明1份,证明被告个人身份情况。

综上,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关于原告陈述的婚姻构成及子女情况,被告未某,但有原告提供永寿县民政局结婚证和永寿县人民法院与被告之母刘XX谈话笔录、永寿县人民法院调取永寿县公安局证明证实双方结婚登记情况及子女情况,故对原告陈述的婚姻构成及子女情况应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陈述的婚后夫妻感情,被告未某,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也调取了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内容基本一致,且相互关联,有一定的证明力,故对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应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陈述的夫妻共同财产、积某、债某及债某,因被告缺席未某,且原告未某供证据证实自己主张,故不作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原、被告在永寿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李XX,随原告生活。2010年正月初九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外出,在外出第6天,被告从话吧向原告告知自己手机丢失,正在找工作。之后被告再未某原告有过任何联系。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积某、债某及债某未某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外出两年有余,且未某任何音信,不与原告共同生活,不尽夫妻义务;不照顾未某年孩子,不尽父亲义务。应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应予支持。关于原告陈述的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积某、债某及债某的情况及被告个人财产情况,因被告未某,原告也未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案不作处理,原、被告双方保留相关诉权。无论夫妻共同财产和原告个人财产有无,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害,应依法确定代管人保管财产,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和被告个人财产应暂由原告代管。孩子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考虑,本案被告现不知下落,故孩子应暂随原告生活,孩子抚养费以由原告暂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景某与被告李XX离婚。

二、男孩李XX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暂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和被告个人财产暂由原告代管。

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长孙昆鹏

审判员赵治国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军军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