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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曾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

被告曾XX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曾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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