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与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332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红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职员,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2-303。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以下简称望京医院)诉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元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及君元公司反诉望京医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望京医院委托代理人马红玉、刘某甲,君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乙、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望京医院诉称,2001年4月,我方与君元公司签订《望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协议》,约定君元公司为我方开发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整个管理系统分为两期工程建设,约定了每期的开发内容和相应的实施日期。协议签订后我方依约履行了义务,支付了14万元项目开发费用,君元公司至今未完成第一期开发,导致该管理系统无法实施。根据协议中“如乙方原因不能实施该项目款全退”的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返还我方支付的项目开发费用14万元。

望京医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望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协议》,2、望京医院开发费用的缴费发票,3、北京腾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4、北京医保信息系统HIS第二期工程改造通过技术及业务认证名单,5、通过市医保中心二期业务认证的HIS开发商名单市医保中心首批认证的开发商名单,6、证书,7、北京天正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竣工文档。

君元公司辩称并反诉称,2001年4月,望京医院对我公司资质进行了考察并招标后,确定与我公司签订《望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协议》。协议签订后我方积极履行了义务,完成了约定的第一期工作,望京医院未提供所需要的硬件设备,我公司致函希望对此提出解决方案,但望京医院没有提出相关的人员名单进行配合项目的开发,致使我公司无法按照协议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实施,浪费了大量的资源。综上,此次纠纷的违约方在望京医院,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望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协议并要求望京医院支付工程余款14万元。

君元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医保系统HIS第二期工程改造证书,2、北京妇产医院、北京卓异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3、2002年4月致望京医院胡某长的信,4、网络布线设计、实施图样纸张及图纸清单,5、合作协议书,6、费用支出汇总表。

望京医院对反诉辩称,在双方签约后,我方依约履行了义务,由于反诉人不具备医保接口的开发资质,主要业务人员离开,至今未能完成第一期工程内容,应该退还我方所支付的项目工程款,请求驳回君元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事实确认如下:

一、2001年4月6日,望京医院(甲方)与君元公司(乙方)就望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签订协议。双方约定:《需求说明》基本概括了医院管理的主要方面,可以作为系统实施、运行的基础参考文件;在程序实施过程中,甲方提供足够的业务单据和数据,由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完善,审核要求,甲方负责提供硬件平台,包括主服务器、工作站、网络环境、操作系统及数据库;乙方负责应用软件系统的安装,大约为7个工作日。整个《管理系统》分为两期工程建设,第一期工程自《需求说明》完成确认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期工程由双方确定具体实施日期。对于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应达到第一条所列的内容及要求,并按双方认可的《需求说明书》进行验收。项目经费共计45万元,合同签字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第一期工程总款的50%,计14万元,第一期工程验收合格一周内再支付第一期工程余款14万元。望京医院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此事实。

二、签约后,望京医院于4月26日支付信息管理系统预付款14万元,君元公司收款后为望京医院出具了收据。望京医院提交的证据2可证明此事实。

三、此后,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望京医院未及时依约提供有关的硬件平台,并制定作为验收标准的需求说明,提供足够的业务单据和数据。在庭审过程中,望京医院承认君元公司已完成了部分与门诊有关的开发任务。

望京医院提交的证据3、4、5、6、7和君元公司提交的证据1、2、5缺乏关联性,君元公司提交的证据3、4、6缺乏真实性,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望京医院和君元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委托开发合同,主要条款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望京医院作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并接收技术成果。但原告未依约及时与君元公司共同制定需求说明,提供足够的业务单据及有效的硬件平台,对造成合同未能得以及时全面履行负有主要责任,行为构成违约,故望京医院要求解除合同及君元公司返还开发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君元公司反诉请求望京医院继续支付第二期开发费,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与被告

(反诉原告)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望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协议》继续履行;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的全

部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要求

原告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支付第一期工程余款十四万元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一十元,由原告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一十元,由被告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春梅

代理审判员方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某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