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安市X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X组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等252名村民诉王某甲、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王某乙、西安市长安某家具厂租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曹村X组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等252名村民(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宋某。

诉讼代表人宋某。

诉讼代表人宋某。

诉讼代表人宋某。

宋某、宋某、宋某、宋某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宋某。

被告宋某。

被告宋某。

被告宋某。

被告宋某。

被告王某乙。

被告西安市长安某家具厂。

原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曹村X组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等252名村民诉被告王某甲、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王某乙、西安市长安某家具厂租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9日被告王某甲、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王某乙与被告西安市长安某家具厂签订土地租某协议一份,将曹村X组的5.8亩农用耕地租某给被告西安市长安某家具厂,允许其在该宗土地上设置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用来生产家具。该协议未经村X村民会议同意,仅诸被告签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且该协议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请:1、确认被告所签的土地租某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耕地6.5亩;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2010年10月9日曹村X组(甲方)与西安市长安某家具厂(乙方)签订土地租某协议,协议约定将甲方集体所有建设用地5.8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租某给乙方,租某50年,乙方有权自主经营并在该宗土地上进行建设经营,不得污染环境。协议还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租某、租某届满后的财物处理方式等。协议后有甲方代表王某甲、宋某、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王某乙签名摁印;乙方西安市长安某家具厂盖章,法人代表张伟摁章;监证机关刘璇签字,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摁章;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摁章。协议签订后2011年5月18日宋某、宋某、宋某、宋某以曹村X村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发布公告于2011年8月25日在曹村X组核查原告之诉讼主体资格,但曹村X村民对此有争议,致核查工作无法进行。嗣后法院多次同宋某、宋某、宋某、宋某等人协商核查事宜,宋某等以村民外出打工、干部选举等各种理由强调困难致核查工作无进展。2012年3月22日宋某、宋某等表示愿配合核查工作。法院遂发公告于2012年4月12日再次核查原告之诉讼主体资格。经核查,曹村X村民人数未达法定人数,故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法,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曹村X村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恒轩

代理审判员许立

人民陪审员马钊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牛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