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某与王某甲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1-05-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民终字第23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女,57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X镇人,住(略)。委托代理人王某佐,临高县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62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X镇人,渔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群峰,海口市城西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62年出生,临高县X镇X村第七队渔民。

上诉人许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0)临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王某甲分别于1999年5月5日出借4万元、同年8月10日出借1万元给被告许某某,约定利息均按每月2%计付。许某某自借款后均付了几个月的利息,但至2000年3月份止,许某某未再付息给王某甲。王某甲追付债款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许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审法院认为,王某甲与许某某的借款是民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所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甲的请求合理合法。许某某提出已偿还欠款,举证不足,依照《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限令被告许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某甲债款人民币(略)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每月利率2%计付,时间自2000年4月份起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许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故意偷换和隐匿主要证据“兹收到许某某交来利息伍万元正人民币壹仟元正,此据,经手王某甲”的文字。(2)原审对上诉人已付给被上诉人多少个月的利息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还原审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以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许某某因搞生意缺乏资金,分别于1999年5月5日和同年8月10日向被上诉人王某甲借款(略)元和(略)元,并约定利息以每月2%计付。对此有许某某分别于1999年5月5日、8月10日写给王某甲的两张收据为证,双方也无异议。第一次借款和第二次借款,许某某均按约定向王某甲支付利息。至2000年3月,许某某未再向王某甲支付利息,王某甲便向许某某追讨债款,许某某拒付,王某甲便于同年11月9日向法院起诉。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二审中均主张许某某已于2000年1月5日将本金(略)元及利息1000元还清了王某甲的债款,并提供王某甲所写的一张收据为证。该收据的内容为:“兹收到许某某交来利息伍万元正人民币壹仟元正。此据,经手王某甲”。但王某甲对此收据持有异议,认为该收据实际上是写明收到许某某按(略)元为本金所支付的一月份的1000元利息,并不是写明许某某既支付利息又偿还了本金。

另查明,1999年5月5日和同年8月10日许某某写给王某甲的两张借款收据,直至目前尚为王某甲所持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之间的借款是民间的借贷行为,所借款项用途及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应确认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有效,许某某所借王某甲的款项应向王某甲返还,并按约定向王某甲支付利息。王某甲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许某某以王某甲2000年1月5日所写的“收据”,主张已将(略)元本金及1000元利息还清了王某甲的债款,但从该“收据”的内容分析,不能证明许某某的主张成立,且1999年5月5日和同年8月10日许某某写给王某甲的两张借款收据一直由王某甲所持有。从该“收据”的写有收到利息的内容及两张借款收据一直由王某甲所持有的证据互相印证,该“收据”应认定为是王某甲收到许某某2000年1月的1000元利息,而不是收到本金(略)元及利息1000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上诉人许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