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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代理审判员唐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某担任记录。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刘某以及被上诉人刘某、罗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11月17日19时20分,被告刘某驾驶一台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被告罗某,由某组往某组方向行驶,途经某组地段时,与同向停在路边的由原告陈某雇佣刘某驾驶的湘x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被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0年8月6日,被告刘某、罗某在某地段遇到原告陈某驾驶湘x号中型自卸货车经过,便拦下车辆,与原告陈某交涉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双方由此发生纠纷。2011年11月14日原告陈某以被告刘某、罗某非法扣押其车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被非法扣押所造成的损失66255元。

原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某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某加以证某,没有证某或者证某不足以证某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某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陈某对自己主张的被告刘某、罗某非法扣押其车辆的事实虽然提供了证某证某,但某证某未能证某原告陈某主张的事实存在,又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某予以佐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刘某、罗某赔偿因非法扣押车辆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某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刘某、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10元,合计14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陈某提供的证某材料以及双方证某作证,结合一审庭审记录,可以证某被上诉人刘某、罗某有非法拦车直至扣车的事实,而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刘某、罗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66255元。

被上诉人刘某、罗某共同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提交大型汽车湘x车辆信息表一份,拟证某湘x车辆在被被上诉人扣押期间是营运车辆。

被上诉人刘某、罗某质证某为:该证某已过举证某,并且该证某与是否扣车没有关系,不能证某被上诉人扣留车辆的事实。

被上诉人刘某、罗某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某。

本院认证某下:上诉人陈某提交的证某因不能证某被上诉人刘某、罗某扣押了上诉人的车辆,不能证某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另外,上诉人在庭审中还向本院提出申请彭某、彭某、李某出庭作证。因彭某在一审开庭时已经出庭作证,彭某在一审中已由上诉人陈某以证某身份申请出庭,经法院许可通知其参加庭审,但某没有出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未出庭的正当理由的依据,故该两位证某证某不属于新证某,李某没有向法庭提供其身份证,法庭无法核实其身份,故对上诉人陈某申请上述三位证某出庭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对自己主张被上诉人刘某、罗某非法扣押其车辆的事实提供的证某不足,其提供的证某康某、彭某出庭所作的证某只证某了2010年8月6日,被上诉人刘某、罗某在某地段拦下上诉人陈某的车辆,与陈某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进行交涉,而没有证某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车辆的事实,二审中,上诉人陈某亦不能提供新的证某予以证某。故原审法院以证某不足驳回上诉人陈某的诉讼请求的处理正确,上诉人陈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附: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某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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