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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省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曾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焕风,常德市X区公德法律事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1年1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省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冷德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受害人梅某某系申请人湖南省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的五保户,2011年3月4日上午10时许,梅某某在国道207第四合同段施工现场务工,申请人曾某驾驶湘x自卸低速货车帮207国道施工负责人伍国章运货,当车行驶至207国道鼎城区X村路段时,在倒车卸货的过程中,湘x车左后轮部位与梅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了梅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曾某与梅某某负同等责任。2011年3月24日,申请人湖南省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曾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经鼎城区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死者梅某某的善后事宜(含运尸费、丧葬用品)由曾某承担;

2、梅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赔偿由曾某一次性赔偿壹拾伍万元,于协议签字之日一次性现金付清;

3、双方就此了案,死者家属方自愿放弃本案民事诉讼权利,此后不再有任何瓜葛。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冷德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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