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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X,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陕西XX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X村X楼X门XXX号。2012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孟X酒后驾驶陕x银灰色XX牌小型轿车沿本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庆路十字时,未熄火将车停在汉城路X路十字北口约30米的路中间,趴在方向盘上睡着,次日凌晨1时10分许被公安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孟X血醇浓度为221.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检验字(2012)X号血醇检验报告及通知书,被告人孟X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X指认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孟X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X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6月23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霍彪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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