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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X路市政公司右侧。

法定代某人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陈某昌,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某人刘某锋,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谭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谭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欧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三十三人的诉讼代某人刘某己、刘某戊、曹某、邓某某。

上述三十三人的共同委托代某人谢某勇,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唐某乙、黄某丙、谭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谭某庚、杨某、马某辛、谢某壬、欧某癸、曹某、孙某、李某某、陈某某、赵某、李某某、黄某某、宁某、陈某某、郭某、谢某某、邓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袁某、谢某某、许某、马某某、代某、邓某某、罗某、刘某某、陈某某及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何某某、李某某,原审被告黄某某、唐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庞某、李某某、欧某某、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唐某乙、刘某己等三十三人均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某人陈某昌、刘某锋,上诉人唐某乙、刘某己等三十三人的诉讼代某人刘某己、刘某戊、曹某、邓某某及共同委托代某人谢某勇,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李某某,原审被告黄某某、唐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庞某、李某某、欧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均存在争议,原审判决对于部分项目是否按要求施工未予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预交1565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唐某乙等三十三人预交96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许某海

代某审判员雷闻

代某审判员杨某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某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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