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路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伏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社长。
被告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三利大厦四层X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法务助理,住(略)-2-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以已与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人民出版社、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由路某负担2197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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