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汉族。

被告袁某,男,汉族。

原告郑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取名袁某涵。由于家庭各方面原因造成原告与被告经常生气,双方已经冷战了很长时间,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要求抚养女儿,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以后尽量抽出时间多陪陪原告和女儿,尊重原告的想法,有事多和原告商量。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法律文书生效表一份。证明原告于2011年9月份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被告均无异议。

被告袁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袁某涵。原告述称的共同财产无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婚姻问题事关家庭生活幸福、子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敬老爱幼,慎重对待婚姻。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较大矛盾冲突,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增进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志强

审判员王志军

审判员周某东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鲁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