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秦XX起诉黄XX、熊XX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秦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X镇X路X号。

2010年2月25日本院收到秦XX起诉黄XX、熊XX的起诉状。请求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合伙财产,判令被起诉人支付给起诉人应得款x元,利息788.38元,合计x.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经审查,起诉人秦XX于2008年8月30日与黄XX、熊XX达成的合作协议中第十二条规定:“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通过三方所在地方法院诉讼解决”。根据原告提供的2008年8月30日三方订立的合同,三方的住址均为灵川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管辖的,应向约定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秦XX应向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秦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松

二○一○年三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王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事 民初字 裁定书 起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