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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乙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庄XX组村民,住(略)。

被告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

原告田某乙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乙、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乙诉称: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不能处理好婆媳关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田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

被告张XX辩称:双方之间没有矛盾,主要因家庭琐事产生了隔阂,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其今后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处理好与婆婆的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3年1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乙,现系XX学校小学三年级学生。原告于2009年9月到外地工作,近年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8月向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加之孩子田某乙年龄较小,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原告应从家庭长远利益考虑,不亦坚持离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乙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千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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