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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李某元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李某诉称,1988年因其弟李某元因患精神病被其从单位领回家监护,2007年2月7日李某元出走,经多方找寻,至今音讯全无,为此特申请宣告李某元死亡。

经查,李某元,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申请人李某之弟。李某元父母均已死亡,未结婚生子。2007年2月7日李某元因患有精神病离家出走,申请人李某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9日发出寻找李某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李某元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元因患有精神病在2009年2月7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公告寻找李某元的期间业已届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元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柯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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