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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XX诉被告X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XX,女,2006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村X村民。

法定代理人胡X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住同原告,系原告之母。

被告XX村村民委某会。

法定代表人胡XX,任村委某主任。

委某代理人胡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村X组x号。

被告XX第x村X组。

负责人胡xx,任组长。

原告秦XX诉被告X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的法定代理人胡XX、被告XX村委某的委某代理人及被告XX村X组的负责人胡忙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X诉称,原告母亲从小生长在被告村组,原告出生后随母落户。2010年12月被告按人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人分配12000元,独生子女多分6000元,原告系独生子女,被告不但未向原告分配独生子女的6000元,连12000元征地补偿款也未向原告分配。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分配款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委某辩称,XX村X村委某表大会并征求村民意见后制定了分配方案。依照分配方案第六条“嫁给农民的不参与分配,其子女也不参加分配”之规定,将原告按嫁农女所生子女对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村X组答辩意见同被告XX村委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胡XX系XX村X村民,1998年12月30日与XX村村民俞X登记结某,婚后无子女。2001年9月14日双方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5年1月4日胡XX与ZZ村X村民秦XX登记结某,2010年6月8日秦XX将其户籍迁至XX村X组。原告秦XX出生后随母将户籍落在XX村X组。2010年4月28日被告XX村X村世园会征地款按人分配方案》。同年5月被告XX村X组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人12000元,独生子女每人分配18000元,未向原告分配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某、独生子女证及《XX村世园会征地款按人分配方案》及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出生后随母落户在x村X组的合法村X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权。原告主张被告XX村X组给付征地补偿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XX村X村X组织,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XX村委某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秦XX征地补偿款18000元。

二、驳回原告秦XX要求被告XX村村民委某会给付征地补偿款18000元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125元,由被告XX村X组承担1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华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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