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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被告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原告欧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座落在双峰县X村X组的一栋三弄二层的楼房,其房屋的两边各一弄土砖杂房归被告龙某所有;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四、其它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阎平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舒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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