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某、贺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贺某(系谢某之妻),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某、贺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国强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刘江锋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与被告谢某及被告贺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谢某、贺某在原告所辖的永丰信用社、印塘信用社、五里牌信用社、三塘铺信用社立据共借款91600元,逾期未某,现尚欠贷款本金91600元,利息85193元,被告谢某所借贷款是与贺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催收未某,现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76793元及起诉后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于2003年5月12日向永丰信用社立据借款20000元,约定2004年5月10日到期,被告偿还2003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于2004年12月23日暂还利息1000元,2005年12月30日暂还利息2410元,本金及以后的利息尚未某还的事实;

2、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于2004年1月22日向永丰信用社立据借款3000元,约定2004年3月20日到期,被告仅偿还2005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本金及以后的利息尚未某还的事实;

3、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于2005年8月31日向永丰信用社立据借款5000元,约定2005年12月20日到期,被告仅偿还2005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本金及以后的利息尚未某还的事实;

4、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于2002年12月30日向印塘信用社立据借款30000元,约定2003年6月30日到期,被告仅偿还2006年9月30日前的利息,本金及以后的利息尚未某还的事实;

5、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于2004年3月10日向印塘信用社立据借款5000元,约定2004年9月10日到期,被告仅偿还2006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本金及以后的利息尚未某还的事实;

6、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于2004年7月1日向印塘信用社立据借款5000元,约定2004年12月20日到期,被告仅偿还2005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本金及以后的利息尚未某还的事实;

7、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于2005年4月1日向印塘信用社立据借款5600元,约定2005年12月1日到期,被告仅偿还2005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本金及以后的利息尚未某还的事实;

8、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于2004年4月13日向五里牌信用社立据借款3000元,约定2004年5月30日到期,被告仅偿还2005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本金及以后的利息尚未某还的事实;

9、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于2003年1月26日向三塘铺信用社立据借款5000元,约定2004年1月20日到期,被告仅偿还2005年6月30日前的利息,本金及以后的利息尚未某还的事实;

10、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贺某于2003年10月20日向永丰信用社立据借款25000元,约定2003年11月20日到期,被告偿还2006年9月30日前的利息及本金15000元,本金10000元及以后的利息尚未某还的事实;

11、利息计算清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截止2012年3月15日尚欠原告利息85193元的事实;

12、被告谢某的个人基本信息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某的身份,被告贺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未某,也未某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8、9、10、11,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且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依法采信。

结合法庭审理情况,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作如下分析认定:

被告谢某与被告贺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谢某、贺某从2002年12月30日至2005年8月31日向原告下辖的信用社共立据借款10笔,分别是:

1、2002年12月30日被告谢某在原告所辖的印塘信用社立据借款30000元,约定2003年6月30日到期,利息已付至2006年9月30日;2、2003年1月26日被告谢某在原告所辖的三塘铺信用社立据借款5000元用于进货,约定2004年1月20日到期,利息已付至2005年6月30日;3、2003年5月12日,被告谢某在原告所辖的永丰信用社立据借款20000元用于办拉丝厂,约定于2004年5月10日到期,利息已付至2003年12月23日w^于2004年12月23日暂还利息1000元,2005年12月30日暂还利息2410元;4、2003年10月20日被告贺某在原告所辖的永丰信用社立据借款25000元用于建房,约定2003年11月20日到期,偿还本金15000元,利息已付至2006年9月30日;5、2004年1月22日被告在原告所辖的永丰信用社立据借款3000元用于建房,约定2004年3月20日到期,利息已付至2005年12月31日;6、2004年3月10日被告谢某在原告所辖的印塘信用社立据借款5000元用于买车子,约定2004年9月10日到期,利息已付至2006年12月31日;7、2004年4月13日被告谢某在原告所辖的五里牌信用社立据借款3000元用于买车子,约定2004年5月30日到期,利息已付至2005年12月30日;8、2004年7月1日被告谢某在原告所辖的印塘信用社立据借款5000元用于运货,约定2004年12月20日到期,利息已付至2005年12月31日;9、2005年4月1日被告谢某在原告所辖的印塘信用社立据借款5600元,约定2005年12月1日到期,利息已付至2005年12月31日;10、2005年8月31日被告谢某在原告所辖的永丰信用社立据借款5000元用于养猪,约定于2005年12月20日到期,利息已付至2005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逾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91600元、至2012年3月15日止的利息85193元及起诉后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某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谢某应按照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被告逾期未某已构成违约,应当及时偿还贷款,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迅速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谢某所借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贺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贺某所欠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1600元及至2012年3月15日止的利息85193元,本息合计176793元,限被告谢某、贺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从2012年3月16日起的利息按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被告谢某、贺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国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江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某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某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某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