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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地鑫源图文制作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1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2358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琰,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海燕,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天地鑫源图文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中心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地鑫源图文制作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55元(已交纳)。

审判长夏俭军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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