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良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正轩、代理审判员刘某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维担任记录。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相识,不久即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小孩二个,2003年10月28生育女孩张某琳,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张某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刘某于2003年10月1日向邝晓明借款9300元,至今未偿还。2006年在原告入狱后,被告将两个小孩交付原告姐姐抚养,随即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并支付原告姐姐2006年至2011年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和偿还被告所借原告姐夫邝晓明债务9300元。

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被告姐姐刘某红、弟弟刘某华《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的事实;

3、新田某X村委会《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结婚情况及分居的事实;

4、新田某X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举证和本院认证情况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且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2份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是国家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通过庭审中的举证、认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02年8月相识并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小孩两个,2003年10月28生育女孩张某琳,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张某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原告张某因罪入狱,2008年10月刑满出狱,在原告服刑期间被告刘某只探监一次。2006年10月,被告刘某将两个孩子交付原告姐姐抚养后,随即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双方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鉴于被告刘某下落不明,自愿放弃支付原告姐姐2006年至2011年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和偿还被告所借原告姐夫邝晓明债务93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从2006年原告入狱后,被告只探视原告一次,将两个孩子寄养在原告姐姐处后便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双方分居已经4年多。由此可见,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小孩张某琳、张某杰由原告抚养教育并承担小孩抚养教育费为宜。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刘某菊支付2006年至2011年小孩的抚养教育费、要求被告偿还债务人民币93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可以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无法查明,故在本案中暂不处理,原、被告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张某琳、张某杰由原告张某抚养教育并承担小孩的抚养教育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良玉

审判员黄正轩

代理审判员刘某柏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