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殷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女。

被告黄某,男。

原告殷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与爱好差异很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无法沟通、理解和包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由被告按每月500元给付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

被告黄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1月20日在湖北省大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黄XX。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有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在罗山居住,被告在外打工不归。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若能互谅互让,加强彼此间感情的交流与培养,和好有望,且原告在诉讼中亦未能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殷某要求与黄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柳军

审判员高控

人民陪审员潘再书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义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