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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与被告鲍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人,现租住湖南省XX市X区XX办事处XX社区XX散户叶XX家,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开文,株洲市X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鲍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XX市人,现租住湖南省XX市X区XX办事处XX社区XX散户叶XX家,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X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曾XX与被告鲍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开文、被告鲍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XX与被告鲍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婚生女鲍XX的抚养权归原告曾XX,并与原告曾XX共同生活至其能够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鲍XX先支付两年的抚养费12000元,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两年以后,被告鲍XX每月15日之前支付300元抚养费,被告鲍XX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曾XX和婚生女鲍XX的户口从被告鲍XX处迁出,被告鲍XX及被告的家庭成员予以协助;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曾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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