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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银行职员,住湖南省XX市X区XX街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银行职员,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婚生子王XX的抚养权归原告黄XX,由原告黄XX抚养至其能够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王XX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生子王XX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王XX享有探视权;

三、债务:被告王XX所欠的黄XX50万元、杨XX30万元、胡XX40万元、董XX30万元、言XX34万元、绰号为“XX”(姓名不详)25万,唐XX10万元、万XX4万元、银行信用卡60万元,总计欠债约283万元(被告王XX自述系其赌博所欠债务),被告王XX自愿独自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被告王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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