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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河南金派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绿都银郡X号楼X单元X。

法定代表人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德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学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派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派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德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25日签订广告定做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x元,期限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被告定金x元,但是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的目的至今没有实现,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x元,支付合同违约金x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派广告有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原告支付被告x元定金后,拒绝履行合同剩余义务,单方终止合同,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方提供印刷物的电子版样板,致使被告方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原告印刷宣传画册。现反诉请求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57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5日,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河南金派广告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金派广告设计制作合同》一份,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宣传画册印刷品制作项目,制作要求及费用主要约定:印刷内容按照甲方定稿的宣传画册电子版印刷,印刷规格为16开(x×x),印刷数量3000册,金额每本19元×3000本=x元。付款方式主要约定: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制作费定金x元,设计好小样再付x元,成品交付,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一次性付清该项目费用余额x元。制作周期约定:甲方支付制作费定金后15个工作日交货。违约责任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制作、印刷,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成品交付逾期,则每滞后一天按本合同总费用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转账支付被告x元制作定金,被告出具收据一份。此后由于原告一直未将定稿的宣传画册电子版交给被告,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印刷,致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金派广告设计制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遂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经本院查证,致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金派广告设计制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系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已定稿的宣传画册的电子版,被告因此无法为原告印刷宣传画册。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拒不将宣传画册电子版提供给被告,无法出小样为原告印刷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又因被告并未实际印刷,故其收取原告的定金应予退还,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定金x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称原告违约,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57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鉴于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派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制作定金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派广告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含反诉费25元),由原告郑州永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河南金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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