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耿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14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1998年7月2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9月26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9月26日被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3月26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因犯罪被其原单位即息县红麻造纸厂开除。1995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耿某伙同朋友栗勇(取保候审后在逃)以恢复工作为由无理闯入息县X镇X街X路X号居民邓新华(邓丈夫系被告人单位厂长)家中,用拳击打邓新华头部、面部,致其头、面部受伤,栗勇持刀将邓新华双手割伤,致邓住院治疗数日。案发后,被告人耿某外逃,2011年9月26日其受政策感召主动向息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判过程中,经本院通知,被害人不要求出庭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未经住宅主人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打伤住宅主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思想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外逃16年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实施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量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无己审判员雷胜利

人民陪审员周某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代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