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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王某甲、阳某犯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某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某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阳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2010)阳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王某甲、阳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甲和阳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以书面方式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9年9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阳某到枫江去办事。阳某在邵阳某九公桥镇金田冲地段的公路上拦住被害人吴某某的大货车,欲搭乘前往枫江煤矿,上车后便要求吴某某稍等一下,吴某某由于等候时间稍长又急于去装煤,便催促王某甲快点,王某甲上车后,以吴某某态度不好为由,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并说:“我是吸毒的,我的命不值钱,你的命值钱。”吴某某害怕,便从身上拿出100元钱给王某甲。二被告人接过钱后便下车离开现场。

(略)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阳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中,王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阳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对王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王某甲、阳某均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持刀威胁进行抢劫与事实不符,是与被害人发生语言上的冲突导致将要发生斗殴而持刀,且量刑太重。请求考虑王某甲家庭困难,阳某患有肺结核病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3日上午8时许,上诉人阳某在邵阳某九公桥镇金田冲地段的公路上拦住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准备去枫江煤矿拉煤的大货车,提出与王某甲一起欲乘车前往枫江煤矿。阳某上车后便要求吴某某稍等一下,吴某某由于等候时间稍长又急于去拉煤,便催促王某甲快走,王某甲上车后,以吴某某态度不好为由,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并说:“我是吸毒的,我的命不值钱,你的命值钱。”吴某某害怕,便从身上拿出100元钱给王某甲。王某甲接过该100元钱后递给阳某,然后2人下车再搭乘李某某的出租摩托车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9月13日上午8时在邵阳某九公桥镇金田冲地段的公路上,阳某拦住他准备去枫江煤矿拉煤的大货车,阳某出与王某甲一起欲乘车前往枫江煤矿,他催促王某甲快走。王某甲上车后,借口他态度不好,持弹簧刀威胁说:“我是吸毒的,我的命不值钱,你的命值钱。”他害怕,便从身上拿出100元钱给王某甲讲买烟抽。王某甲接过100元钱递给阳某,两人才离开现场。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甲下车后问被害人吴某某是不是枫江村本地人以及听王某甲讲,考虑吴某某是本地人,王某甲同阳某只搞了吴某某100元钱。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小儿子王某甲身上经常带有1把小弹簧刀的。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抢时间、地点等现场情况。

5、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提取了王某甲作案用的弹簧刀1把。

6、辨认笔录证明,提取了王某甲作案后丢弃在石屋冲山上茅草丛中的作案工具小弹簧刀。

7、上诉人阳某、王某甲均有供述在卷,且与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相吻合。

8、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阳某、王某甲的年龄及身份等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中,王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阳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王某甲、阳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持刀威胁进行抢劫与事实不符,是与被害人发生言语上的冲突导致将要发生斗殴而持刀,且量刑太重。经查,王某甲持刀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抢劫,这有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上诉人王某甲、阳某的供述,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原判量刑亦在法律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故王某甲、阳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红旆

审判员范豪情

审判员周丽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伍新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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