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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1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告周某乙。

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周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个性不和原、被告经常吵架。2007年6月,被告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考虑小孩尚小不同意离婚。2011年3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家里的小轿车卖掉,并拿走现金20000元离家出走。2011年3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2012年正月16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同时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现金,后被告将一直由原告抚养的小孩周某乙带走,不同意离婚。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完全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周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虽然起诉离婚,但都是原告母亲、姐姐所逼迫的,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月1日在原岩口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周某乙。后因个性不和原、被告经常吵架,2007年5月,被告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2011年3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后被告擅自将家里的小轿车卖掉,离家出走,自此,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10月24日原、被告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后双方协议离婚,未果。结婚时原告未置办嫁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镇丽豪花园房产一套,位于湖南省隆回县X村自建房一套,广东省中山市X镇某某强婚纱厂有40%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乙被告自愿抚养成人,原告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位于广东省中山市X镇丽豪花园房产一套归原告所有,位于湖南省隆回县X村自建房一套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分割所得的房产,今后只能由婚生小孩周某乙继承;

四、广东省中山市X镇某某强婚纱厂有40%份额归原告所有,原告另一次性支付被告30000元;

五、双方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上述(二)、(四)项合计50000元,限原告在2012年3月18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苏勇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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