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天源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金某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景涛,大连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天源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连市金某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10月10日以(2000)民终字第X号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天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天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竹梅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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