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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初中文化,无正式职业,住安乡X村X号。因涉嫌犯某,2011年8月26日、2012年2月26日分别经安乡X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某,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同案人曾杰(已判刑)因故对安乡县下渔口中学教师汤某某不满而立意报复。2005年4月19日晚7时许,曾杰邀请被告人×××及同案人刘某明、刘某、庞程(均已判刑)、纪兵(另案处理)在安乡县下渔口码头一餐馆吃饭喝酒时提出殴打汤某某,并策划打汤某抢走汤某上的钱和手机作逃跑的路费。酒饭后,被告人、同案人一伙前往下渔口中学门前守候。晚9时许,当汤某某从学校出来时,刘某明首先上前对其踢了两脚,×××及其他同案人随即围住汤某其拳打脚踢。殴打中,曾杰趁机劫走汤某某挂在腰间的一部价值2204元的三星牌SGH---E708型彩屏摄像手机。次日,被告人、同案人一伙逃至南县,由曾杰将劫得的手机销赃,得销赃款1000余元,已共同挥霍。2011年8月26日,一直负案潜逃的被告人×××主动到安乡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曾杰、刘某明、刘某、纪兵、庞程的交代,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价值鉴定书》,本院(2005)安刑初字第X号、(2008)安刑初字第X号、第X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及其办案干警出写的《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材料、制作的对×××的《讯问笔录》(第一、二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证明被告人×××实际年龄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出于哥们义气,在同案人曾杰的邀集下,为泄愤报复,案前商议殴打他人抢走钱财,案中实施暴力当场劫取财物,销赃后又参加了共同挥霍,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某名成立。经过审理,本院注意到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犯某属三人以上结伙抢劫,酌情从重处罚;2、犯某时已满十六周某不满十八周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3、在共同犯某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4、犯某后虽然潜逃长达近七年之久,但最终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同伙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嘉国

人民陪审员姜守国

人民陪审员鲁润超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黎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某的人犯某,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六周某的人,犯某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某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某。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某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某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某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某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某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某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某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某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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