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银盛金融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中旅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盛商业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新庄市X路X巷X号X楼。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工作单位:北京市法航知识产权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新庄市X街成德里8邻X号X楼。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同前)。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X路X段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爱东,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南京嘉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银盛金融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公司)、鼎盛商业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刘某某、李某丙、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嘉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腾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冉志江、鼎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刘某某及其与李某丙、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上诉人嘉腾公司委托代理人娄爱东、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
二、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蒋志培
代理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段立红
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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