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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中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桂城区X路粮食大楼X—X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200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臧玉荣

审判员于松波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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