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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足佳经贸总公司与苏州商品交易所资产清理领导小组返还财产纠纷案

时间:2000-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足佳经贸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足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明,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商品交易所资产清理领导小组。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该领导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余荣发,江苏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足佳经贸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州商品交易所资产清理领导小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松波、代理审判员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经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漏列了当事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经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王涛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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