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惠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工银典当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典当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金花,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桥北政府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惠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亨公司)为于被上诉人天津市工银典当行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抵押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惠亨公司于2000年10月19日以在庭外与被上诉人天津工银典当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惠亨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亨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惠亨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玫
审判员于小白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关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