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1。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赵某1。

原告彭某1诉被告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爱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吴萍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刘跃国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在广东省增城市打工时相识恋爱,2002年6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男孩彭某2。被告怀孕后与原告回到荷田某X村,发觉原告住所地是贫困山沟,即后悔与原告结婚。被告常对原告说其命运决定要嫁第二个男人,原告心里不舒服,为此,双方多次打架骂架。2003年春节,原、被告携同小孩去给被告父母拜年,被告父母和爷爷听被告讲起原、被告曾打过架,将被告痛打一顿,并且不准被告及小孩回原告家,双方约定等小孩满周某后办理离婚手续。2004年6月,原告在邻居家玩,被告借机抱着小孩当着原告的面将小孩往地上摔,被邻居及时接住,小孩才幸免一难。回到家,被告仍然吵闹不休,原告母亲向被告下跪,原告心如刀绞,当时想到了死。矛盾发生后,被告便离开原告家,断绝了跟原告及小孩的联系。2010年12月7日原告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3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然断绝跟原告及小孩的联系。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彭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未某。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被告户籍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证据2、结婚登记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证据3、(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被告2011年3月前夫妻感情情况;证据4、彭某3、阳某、彭某4、彭某5、彭某6的证词,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及原因;证据5、荷田某X村委会的证明,拟证明被告现无法联系;证据6、(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档案材料,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及原因。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2是书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彭某3、阳某、彭某4、彭某5、彭某6的证词,荷田某X村委会的证明以及(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案卷的档案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能相互认定的部分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不能相互认定的部分及猜测、推断和评论性言语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1年10月在广东省增城市打工时相识,2002年6月14日在隆回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彭某2,彭某2现随原告及其父、母亲生活。2004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满7年;被告一直在外无法联系,原、被告没有任何交往。2010年12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仍然继续分居且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没有嫁妆。

因被告未某庭,本院未某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6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直分居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已满7年,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2年时间,应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小孩彭某2现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由原告抚养,因被告现在无法联系;原告诉讼请求婚生小孩彭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系原告自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彭某1与被告赵某1离婚;

二、小孩彭某2由原告彭某1抚养成年并承担其全部抚养费;小孩彭某2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爱炎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跃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

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